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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设计公司分享之判断企业标志是否被“抄袭

发布于:2015-07-19 10:22来源:网络 点击: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企业标志设计判断“原创”与“抄袭”没有绝对的细化设限,因为审查标准设限的高低会直接对企业利益和市场整体秩序起到影响作用。如果设限过高,有时会将一些原本可以正常进入市场,正常发挥其品牌功能的商标被拒,从而造成该当事企业的正当权益无法及时得到保护。如果设限过低,容易使企业标志在同业中区别功能大大减弱,导致一些缺少诚信的经营企业乘机获利。针对上面的分析,下面就归纳了几个如何判断企业标志是否被“抄袭”的基本方法,供大家参考。

  一、容易出现的两种企业标志混淆类型:错误混淆、联想混淆。
  1、错误混淆:这种情况主要源于在记忆上的偏差,把主题特征近似的图形商标归属在同一类型里。
  2、联想混淆:指的是两个企业标志虽然在形式上详尽,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意识形态上的混淆,但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误以为两者之间是有同源关联性的。

  二、企业标志审查所坚持的原则:整体与局部的比较、显著部分的确定。
  1、整体与局部的比较:商标审查机构在对一个组合商标进行评测时,需要对中英文及图形进行分别审查,对每个独立的元素,若发现有与在先注册商标相近的成分,则马上给予驳回。任何企业标志都是呈现于商品和服务至上,呈现于消费者面前的,应该是作为一个整体来被全部关注的。整体观察和部分观察并非对立,重要的是如何把握好二者的关系。
  2、企业标志显著部分的确定:在服装、箱包等商品上,因使用方式和认知习惯差异,图形往往居显著地位。当图形部分创意较弱时,文字就成为认读的主要部分。当两商标文字表现形式的风格过于接近时,即便字母组合及读音均存差别,仍有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此类情况同样适用图形商标,即两图形的风格和整体形式基本相同时,即便表达的事物不同,也可判为近似商标。如果两个企业标志都是英文商标时,只要其整体表现形式各具显著特征,即便文字组合近似,两商标整体亦可以区别。

  三、企业标志查询是否近似的几种情况
  1、英文标志的读音近似:外文标志,两者读音近似,且无形、无含义时,一般判为近似。两个企业标志读音虽近似,但表现形式明显不同,原则上可判为不近似。两个企业标志读音近似,表现形式同为普通印刷体,有常用含义的,尚可不判为近似。两个企业标志虽有含义,但含义生僻的,仍应判为近似。两个企业标志虽读音近似,但首字母不同,在外观与读音上给予消费者的印象有较重要影响,应加大其差别的比重。两个企业标志的字母组合较少,因易于记忆,一般不易混淆,尚可不判为近似。
  2、中文标志的读音相同:一般读音相同,含义不同者,原则上可不判近似。读音相同,含义近似或含义不确切者,一般应判为近似。对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广告常见于播音台等媒体的,应提升商标读音近似的比重;对在先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亦应提升读音近似的比重。对某些不易确定是否易造成混淆的同音商标,可于异议或争议程序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综合进行判断。
  3、英文商标与中文商标读音近似: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在文字的表现形式上具有较大区别,含义又无对应关系,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的识别认读:应尽可能参考相关因素,如商标中是否还有汉语拼音或外文,以及当事人于营销或广告中对商标的唱呼方式来确定其在市场上固定的称谓。一般来说,仅由两个排序不同的汉字组成的商标,判为近似商标。两个排序不同的商标与其他因素结合时,应综合判断,以消费者不会造成混淆为最终目的,整体区别较大者,可不判近似商标。
  名度。
  5、对两个申请人共同提出申请的商标,虽然该商标与申请人之一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但鉴于该在先商标所有人为共同申请人之一,也是客观事实,允许二者并存,既不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消费者误认的问题,因此,应有准予申请商标注册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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